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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货物向海关登记注册备案地址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香洲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5 18:30: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27次

    当事人向海关登记注册备案的地址“珠海市建业四路4号739房”实际不存在,当事人提交虚假注册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以上行为有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核查工作记录等证据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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