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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发电机组固定架、水泵等申报填制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斗门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5 18:45: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724次

       2016年9月5日至2019年9月4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申报进口发电机组固定架、水泵等81票货物,其“特殊关系确认”栏申报填制为“否”,而正确的“特殊关系确认”栏应为“是”,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10980636.89元。
      以上行为有收取担保凭单,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案值)计核表,查问笔录,拱北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情况说明,报关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据此认定,当事人进口货物“特殊关系确认”申报项目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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