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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浮石漏报运费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山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5 18:2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77次

    2018年7月17日,中山海关稽查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专项稽查。经查发现并核实,2015年9月21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浮石87票漏报运费折合人民币1582682.17元,保费人民币34322.46 元。本案案值人民币1617004.63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73921.75元。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查问笔录、一般贸易进口印尼产浮石漏报运保费明细表、进口运费明细表、报关单证、税款专用缴款书、发票、提运单、合同、运费付款凭证、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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