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香港购买相机配件424箱,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的上述货物在境外分拆成多票,化整为零,采取虚构收发货人、伪报货物品名、规格及瞒报货物数量、价格等方式,通过快件渠道邮寄进境,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经计核及扣减,认定上述货物价值为人民币3317078.54元,偷逃税款人民币454056.845元。以上行为有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讯问笔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扣留笔录、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走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没收在扣的相机配件424箱,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430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