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6日至2019年3月5日期间,当事人持28票报关单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横琴海关申报进口水龙头、花洒等货物进境。上述28票进口报关单在“特殊关系确认”栏均存在申报不实情形,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其中,6票报关单漏报货物从澳门到珠海的运费及保费共计人民币7359.77元。经关税部门计核,共漏缴税款人民币1940.04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资料、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拱北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