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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挂锁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金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8-29 16:3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78次

    2021年1月18日,当事人申报出口挂锁,贸易方式为市场采购,运抵国孟加拉,总价为101713.81美元。

    2021年1月21日,当事人申报出口挂锁,贸易方式为市场采购,运抵国孟加拉,总价为100397.79美元。

    经查,实际货物价值为78.0085万元。当事人在向海关申报出口过程中,未要求实际货主提供货物真实采购价格,而是参考类似产品价格申报,造成申报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不符。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行为,违反了海关监管规定,影响了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发票、聊天记录、核查工作记录、违法记录查询信息、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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