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申报价格
    申报出口挂锁小商品货物实际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义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04 16:52: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07次

    2020年9月11日,当事人向金华海关申报出口挂锁一批义乌小商品货物,为非退税货物。经稽查发现你公司将实际出口挂锁数量126300把申报成91824把,该数量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并将实际出口价格为298158元人民币高报成价格为105678.69美元(折合人民币710208元)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复印件;2、货物采购清单及转账记录;3、查问笔录;4、询问笔录;5、当事人资料;6、《缉私综合应用系统》查询结果等为证。

    当事人义乌市庆赞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义乌市庆赞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所列的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杭州海关(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8月18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