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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铂铑合金漏板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钱江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04 17:13: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91次

    2006年7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当事人以租赁贸易方式向杭州萧山机场海关申报进口铂铑合金漏板时,申报价格未包括贵金属租赁费,共涉及报关单163票、铂铑合金漏板181块。以上违法货物价值为人民币74109049.08元。当事人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

    以上行为有《税款计核证明书》、铂铑合金漏板进口报关清单等随附资料、租赁合同、财务凭证及其他资料、租金清单、非贸付汇缴税凭证、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磋商资料、补税资料、工商注册登记表、企业章程及变更情况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在进口铂铑合金漏板过程中未向海关申报贵金属租赁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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