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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铣刀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翔安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06 20:0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644次

    2021年5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共计2票,经查验并鉴定,第4项铣刀508千克、第7项铣刀688千克均为固体废物。当事人进口固体废物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验记录、鉴别报告、报关单及附件单证、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直接退运单证、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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