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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EVA胶膜商品编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衢州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16 19:0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920次

    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6月24日,当事人在一般贸易项下使用商品编号3920620000向海关申报出口EVA胶膜,涉及15票报关单,涉案货物数量205363.2千克,申报价格46.87619万美元。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六,该商品应归入商品编号3920109090,商品编号3920620000在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出口退税率为16%,商品编号3920109090的出口退税率为13%。

    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10月30日,当事人在一般贸易项下使用商品编号3920620000、3920999090向海关申报出口EVA胶膜,涉及31票报关单,涉案货物数量194741.11千克,货物价值341.5891万元。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六,该商品应归入商品编号3920109090,商品编号3920620000、3920999090、3920109090在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10月30日期间的出口退税率均为13%。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多退税款计核清单、出口报关单、产品说明、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所列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4.8万元。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所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0.15万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共计罚款4.9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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