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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蘑菇罐头伪造报关单出口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17 18:44: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885次

    2021年3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渡海关申报出口蘑菇罐头一批,申报数量16709.52千克,申报总价 22587.30美元,抵运国:哥斯达黎加,并于2021年3月19日申领了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原产地证书1份,发票号码:L21516。2021年4月26日,当事人在无相应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向东渡海关申请一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原产地证书。海关审查后,要求当事人提供报关单等资料进行现场审核。当事人未提交审核资料并于4月27日再次向东渡海关申请一份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原产地证书。海关审查后,同样要求当事人提供报关单等资料进行现场审核。2021年4月28日,当事人将报关单及随附的出口发票、提单进行变造,日期改为2021年3月2日;将提单编号改变4月28日,当事人将上述虚假资料提交东渡海关。经海关核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报关单证与实际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变造报关单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当事人提供变造的报关单及提单、出口发票等虚假资料向海关申请原产地证的行为违反国家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规定,构成骗取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行为。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提单、原产地证书申请书、查获经过、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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