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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规申报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渡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2-09-18 14:29:00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09次

    2020年12月9日,当事人以其他贸易性货物方式,向海关提交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申报入境空集装箱275个。经查验,其中集装箱内装有三个旧轮胎,重量154.97千克,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应归入商品编码4004000010。当事人上述行为是违反国家关于固体废物进口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申请、查验记录、鉴别报告、重量报告、查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075万元整,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0.07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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