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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接地棒货物品名和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大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1-02 16:53:2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76次

    2016年6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其中第7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接地棒,申报商品编码为8538900000,退税率为17%,申报数量27000个,申报价格(CIF)为81000美元。经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应为接地棒和地棒线夹,实际商品编码应为7326909000和7419999900,退税率分别为9%和5%。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和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经计核,上述申报不实货物价值人民币505424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材料、当事人情况说明、货物清单、出口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出口退税额核定表、归类意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等其他相关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且当事人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8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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