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向温州海关稽查科主动披露其公司在跨境电商业务中向海关进口申报时将法定第一数量净重报成了毛重,从而导致部分涉及消费税的商品因进口完税价格未达到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而不需要缴纳消费税,从而产生漏缴税款的行为。经杭州海关风险防控分局调取当事人2020年6月1日(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开始)到2021年10月31日期间所有的跨境电商清单明细,确认该公司总计有11745条进口商品清单明细因申报错误漏缴税款,涉案商品主要有日本SKⅡ超肌因钻关净白精华、Kanebo佳丽宝蜜粉饼、 3CE丝绒唇釉等。
经温州海关综合业务二科计核,上述11745条清单明细商品货值546.482431万元人民币,涉及漏缴消费税67.506653万元人民币,漏缴增值税6. 142972万元人民币,合计漏缴税款人民币73 .649625万元人民币;涉及漏缴消费税滞纳金12 .387475万元人民币,漏缴增值税滞纳金 1.127242万元人民币,合计漏缴税款滞纳金13.514717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主动披露报告签收单、主动披露报告表、综合业务联系单、跨境电商清单明 细、合同协议复印件、笔录、税号(税率)认定工作联系单、税款计核结果工作联系单、税款计 核结果光盘、漏缴税款的清单明细文件及光盘、保证金收据、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等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六条第 (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所列的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温州海关稽查科主动 披露了上述漏缴税款的行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且缴纳了案件保证金175万元人民币,具有 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22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 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