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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汽车滤清器等商品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义乌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1 20:23: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62次

    2022年05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义乌海关申报汽车滤清器等一批义乌小商品货物,申报出口货物为汽车滤清器11125个、橡胶密封垫圈9550条、金属密封垫圈100条、石棉纸密封垫圈200条、油底壳50只。经义乌海关查验,该集装箱少装汽车滤清器5100个,橡胶密封垫圈4950条,货值共计人民币5.13万元。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已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及通关环节流程;当事企业资料、查问笔录;企业采购货物清单;行政处罚查询记录;可多退税款计算表;国家税务总局瑞安市电子税务局网站查询结果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数量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述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6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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