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1年9月8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离型纸等一批。其中第8项商品名称申报为:离型纸,商品规格申报为:0|0|纸制|成卷|规格:50MM宽等,商品编码申报为:4823909000,申报价格为7930.16美元。经企业自查,实际第8项商品编码应为:4811609000,商品规格应为:0|0|纸制|加工程度:硅油涂布|形状:成卷|每平方米克重:42克|无中文品牌|无型号等。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公司情况说明、公司违法记录查询、授权委托书、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