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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化妆刷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州长乐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8 10:30:25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59次

      2022年12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2票货物。其中申报出口化妆刷30000支,总价138000美元,商品编码96032990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出口化妆刷32500支,总价149500美元,商品编码96032990090(出口退税率13%)。经我关查验,发现申报出口化妆刷实际数量为24000支;申报出口化妆刷实际数量为26000支。当事人出口申报不实行为影响了国家出口退税管理,造成可能多退税人民币52596.34元。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单证材料、查验记录、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收取担保凭单、查问笔录、购销合同、企业报告、当事人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2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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