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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高粱酒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榕城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2-28 10:46: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43次

      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4月21日、2022年5月26日和2022年5月30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榕城海关驻福清办事处申报进口3票多种规格型号的金门高粱酒,具体情况为:1.高粱酒商品编码均为2208902000,高粱酒申报总价为人民币523285.08元;2.高粱酒商品编码均为2208902000,高粱酒申报总价为人民币413948.34元;3.高粱酒商品编码均为2208902000,高粱酒申报总价为人民币536567.46元。经查,该3票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分别为人民币720027.6元、776274元和682845.36元,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管理。经计核,上述3票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388777.29元。

      以上行为有榕城海关驻福清办事处移交材料、税款计核证明书、报关单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及笔录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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