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榕城海关驻福清办事处申报进口3票多种规格型号的金门高粱酒,具体情况为:1.高粱酒商品编码均为2208902000,高粱酒申报总价为人民币523285.08元;2.高粱酒商品编码均为2208902000,高粱酒申报总价为人民币413948.34元;3.高粱酒商品编码均为2208902000,高粱酒申报总价为人民币536567.46元。经查,该3票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分别为人民币720027.6元、776274元和682845.36元,当事人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税款管理。经计核,上述3票货物漏缴税款人民币388777.29元。...
日期:2023-02-28 10:46:37 阅读:442次 所属:海关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