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0日,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监管科对当事人进行盘仓盘库时发现,当事人以“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贸易方式申报免税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中,金门高粱酒-宝月泉(BC)短少18600毫升、金门高粱酒(JMT)短少6000毫升、远东顶级高粱酒(YDX)短少1200毫升、金门远东高粱酒短少600毫升。对短少的海关监管货物去向,当事人无法提供正当理由。经平潭海关计核,涉嫌违规的货物完税价格共计7866元,漏缴税款共计4389.79元。
以上行为有盘库工作记录表、涉案货物报关单证、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企业自查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笔录、小台市场巡查记录表等证据为证。
作为平潭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商户,当事人以“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贸易方式免税进口海关监管货物数量短少,且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