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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白酒贸易方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1 12:50:2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1次

    2015年12月1日,当事人以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货物贸易方式(简称“4139” 贸易方式)申报进口15年50度白酒691200毫升并雇佣人员刷单带出小贸市场。经平潭海关计核,货物价值161972.89元人民币,漏缴税款61748.89元人民币。当事人明知货物为赠品,非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货物,却使用“4139” 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当事人进口货物贸易方式申报不实。当事人进口货物贸易方式申报不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小贸市场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取材料、物流单据、仓储证明、漏缴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资料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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