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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不织布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2 12:47:5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5次

    2016年7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从台湾进口一批货物,当事人为收货人,其中,第二项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不织布,申报商品编号为:56039410.90,申报数量为:1580千克,申报总价为:15800元人民币。经查验,实际进口货物应为碳纤维布,应归入商品编号为6815993100。
      经计核,1580千克碳纤维布完税价格共计人民币39500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4802.63元,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10268.03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相关材料复印件、购销合同、《关于商品归类认定的复函》、《关于商品价格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潭海关涉嫌违规的货物、物品偷漏税款核定证明书》(岚关计字[2016]009号)、查问笔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报告、企业资料、营业执照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进口碳纤维布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调查期间如实说明违法事实,且主动缴纳了足额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予以从轻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3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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