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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购物袋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福州长乐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2 18:28:2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4次

    2016年8月26日,当事人向福州长乐机场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出口购物袋4000个,单价2.6042美元,总价10416.73美元,申报税号为4202129000,出口退税率为15%。

    2016年8月30日,当事人向福州长乐机场海关提交报告,称上述该票货物实际单价为0.5美元,总价为2000美元。

    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报关单证复印件材料,当事人报告,记账凭证,收款单,购买合同,付款凭证,相关人员查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当事人出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海关发现前自查发现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并向海关主动报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保证金抵缴或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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