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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冷冻鱼丸”数量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5 12:14:4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542次

    2018年3月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税号16042099.90(出口退税率15%),申报品名“冷冻鱼丸”,申报数量20540千克,申报单价4美元,申报总价82160美元。同日,经我关查验发现,该项商品实际数量为11800千克,另有8740千克包子、馒头等23项货物未申报。当事人单位出口“冷冻鱼丸”数量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其他8740千克货物未申报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报告、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报告、公司报告、报关委托协议、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当事人出口“冷冻鱼丸”数量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33000元。

    当事人出口包子、馒头等货物未申报的行为影响海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部分出口货物未申报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合并科处罚款人民币3.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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