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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竹马桶盖币制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6 13:22:37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33次

    2018年7月2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四项商品,申报税号4421919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品名“竹马桶盖”,申报数量864件(860.61千克),申报单价120.93美元,申报总价42567.36美元。

    2018年8月6日,当事人自查发现该票报关单第四项商品币制申报错误,向我关申请将“竹马桶盖”的币制由“美元”修改为“人民币”。当事人代理报关出口“竹马桶盖”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情形。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公司报告、关委托协议、报关单修撤处理单、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从轻科处罚款3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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