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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避震器等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平潭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6 17:54:0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23次

    2018年6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平潭海关申报进口涤纶布等货物一批,其中第9项避震器申报商品编码87141000.90,规格为摩托车零配件,第2项涤纶布数量27192米,第15项书包数量824个,第16项拉杆数量71个。经查,该批货物中涤纶布数量42833米,棉布数量2066米,书包数量1074个,拉杆数量80,第9项避震器实际商品编码为87088010,规格为汽车用倒插式避震器。综上,当事人存在书包数量少报250个,拉杆数量少报9个,涤纶布数量少报15641米,2066米棉布未申报,第9项货物避震器商品编码、规格申报不实。经平潭海关计核,该批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5.03507万元。综上,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和国家税款征收,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采购合同、发票、装箱清单、代理报关委托书、检验证书、收取担保凭单、关于商品归类认定的复函、海关核定证明书、查问笔录、瞬达公司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4.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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