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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熔接机时未提交许可证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马尾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06 19:45:52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69次

    2018年6月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高周波塑胶熔接机(旧)”等货物,其中第1项商品申报品名为“高周波塑胶熔接机(旧)”,申报数量30台,申报税号为8515809090(需提供进口许可证),申报总价123000美元。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时未提交许可证件,违法了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2019年1月10日,当事人补充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电进口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商品名称为“高周波塑胶熔接机(旧)”,商品编码为8515809090,数量30台。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修改后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电进口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当事人报告、公司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从轻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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