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我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为“溴化丁基橡胶(副牌)”,申报税号40023910.00,申报数量24445千克,申报总价为14667美元。经我关查验并取样鉴定,该票货物中有376.31千克为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查验记录单、鉴别报告、检验报告、检验证书、当事人提供报关单证材料、当事人提供往来邮件打印件、退运报关单证、当事人报告、查问笔录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