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第一项商品申报税号621040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品名“男式防寒夹克”,申报数量1579件,申报总价176058.50美元;第二项商品申报税号 62105000.00(出口退税率13%),申报品名“女式防寒夹克”,申报数量2000件,申报总价219000.00美元。 当事人自查发现该票报关单币制申报错误,向我关申请将该票报关单币制由“美元”修改为“人民币”。当事人代理申报出口“男式防寒夹克”等货物价格申报不实的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出口报关单及随附清单、后补清单、QQ聊天记录截图、省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截图、公司报告、公司报告、个人报告及在职证明、个人报告及在职证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减轻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0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