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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聚乙烯价格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上海浦江海关不予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19 19:38:3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60次

    当事人于2014年5月20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低密度聚乙烯1票,申报数量495000千克,申报价格C&F 767250美元,单价折合每吨CIF1554.65美元,申报商品编号3901100001,对应关税率3%。经海关归类认定,上述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3901100090,对应关税率6.5%。

    上述货物的货物价值人民币5905768.61元,经海关核定,漏缴税款人民币194086.29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另经查,我关于2014年9月22日对上述报关单实施改单,商品编号已由3901100001更改至3901100090。

    以上事实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商品编码修改告知单、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涉案货物的外贸合同和发票、海关查问笔录、你单位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

    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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