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代理申报出口一票冻生虾仁。该票报关单共申报2项商品:第1项商品申报名称为冻生虾仁,申报规格为45KG/箱,61-70条,申报重量为8550千克,申报总价为535800港元;第2项商品申报名称为冻生虾仁,申报规格为10KG/箱,51-60条,申报重量为3000千克,申报总价为186000美元。经查,第2项商品币制填报错误,原申报为"美元"。实际币制应为"港币"。经查实。上述申报不实行为是由当事人工作疏忽造成的。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查获经过、中国海关报关管理系统截图、报关单证、合同、发票、装箱单、外汇结算单证、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申报不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