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9日,当事人向海关中报以一般贸易进口一票货物,单报商品品名为再生橡,重量为48600千克,该批货物由2个20尺集装箱装载。7月11日,茂名海关水东办弃处查验科到茂名市长晟码为查险场对上述货物进行查验取样送检,经鉴定该批货物属国家禁止进口的周体废物。当事人的 上述行为属于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进口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情况说明、鉴别报告、退运中请、出口报关单、青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查问笔录、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身份证件为证。
当事人的土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口起60口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市请行政基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胃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属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翻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