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1年3月 31日,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对已申报出口、尚未放行的海关监管货物更换标签,将实际出口货物 100千克甘草酸二钾的标签更换为罗汉果提取物标签,违反 了海关监管规定。经计核,上述100千克甘草酸二钾价值5.84万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 1.烟关缉查字【2022】0002号烟台海关行 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2.情况说明;3.查问笔录;4.企业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之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0.4万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 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 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 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