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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钢板等税号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烟台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5 22:09:41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53次

      2022年7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一票货物,货物为硅酸铝纤维毡、镀锌钢丝网、镀锌铁皮、保温岩棉管、镀锌铁丝、岩棉板,申报货物总值为人民币982072元,其中第2项货物"镀锌钢丝网",申报商品编号为731449000,申报数量为4420千克,申报货值为人民币86632元。经海关查验并归类认定,上述镀锌钢丝网的商品编号应为7314190000,该商品编码申报错误行为系当事人公司员工工作失误所致。

      2022年10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一票货物,主要货物为无缝钢管、不锈钢管、钢板、管件、镀锌钢丝网等,申报货物总值为人民币1870788.55元,其中第15项货物"镀锌钢丝网",申报商品编号为7314490000,申报数量为63483千克、申报货值为人民币756000元。经海关查验并归类认定,上述镀锌钢丝网的商品编号应为731431000。该商品编码申报错误行为系当事人公司员工工作失误所致。

      经查,商品编号为7314490000、731419000和7314310000的出口退税率均是13%。经查,2022年4月20日,当事人因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被烟台海关当场处罚。

      以上行为有1.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复印件;2.当事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复印件;3.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录单;4.提供的申报资料复印件;5.海关办理涉嫌走私违规案件货物、物品归类认定书;6.情况说明;7.提供的镀锌钢丝网生产工艺说明;8.烟台海关当场处罚决定书;9.提供的情况说明;10.企业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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