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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传动阀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烟台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3-27 20:56:2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88次

      2022年10月28日,当事人委托以一般贸易方式代理报关进口一票货物,申报进口3项商品,申报商品名称均为挖掘机用油压传动阀,申报商品编码均为8481201010。经查,因当事人工作疏忽,将上述3项商品的商品编码均申报错误,商品编码应归入8481201090。经计核、该票报关单项下20台挖掘机油压传动阀价值30.21万元,应缴税款4.07万元,漏缴税款0.38万元。该票货物已于2022年11月7日改单缴税。另,当事人曾于2022年10月27日因代理报关进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被烟台海关行政处货日。

      以上行为有1.进口报关单及随附单据;2.提供的情况说明;3.涉嫌走私违规货物、物品归类认定书;4.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5.税率查询打印件;6.行政处罚决定书;7.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9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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