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为中国进出口企业服务
  • 海关律师网 > 海关行政处罚信息 > 商品归类
    申报出口丰田考斯特(旧)等商品品名申报不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黄岛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05 16:14:2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472次

      2021年8月9日,当事人以市场采购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3项货物。其中第1项货物申报为铝合金门窗1415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7610100000,申报总价22003.51美元;第2项货物申报为铁钉42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7317000000,申报总价4868.18美元;第3项货物申报为铝格栅78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7610900000,申报总价为13228.02美元。经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为丰田考斯特(旧)1辆,应归入商品编号8702902001(需出口许可证)项下;轮胎外胎1370条,应归入商品编号4012209000项下;轮胎整胎800条,应归入商品编号8714100090项下;发动机527个,应归入商品编号8407320000(需出口许可证)项下;80CC摩托车(旧)46辆、应归入商品编号8711201000(黑出口许可证)项下;HE系列高压清洗机1台,应归入商品编号842489999项下。经计核,违法货物价值为人民币101823.37元。

      以上行为有(1)出口报关单据;(2)海关查验记录单、归类认定书;(3)税款计核材料;(4)查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2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29日

    相关推荐
    留言(0)
      *请勿发布暴力、色情等违法不良信息,一经发现将会进行封号处理!
      法律服务
      热点推荐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