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自2018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10日期间,向海关申报出口的丙纶簇绒地毯、尼龙簇绒地毯、益智玩具毯等三种商品税则号列申报错误,共计12票,涉及货值109.24万元,其中将丙纶簇绒地毯(5703300000,出口退税率为16%)申报为丙纶簇绒地毯(570320000、,出口退税率为16%);尼龙簇绒地毯(5703200000,出口退税率为 16%)申报为尼龙簇绒地毯(5703300000,出口退税率为16%)、益智玩具毯(950300600,出口退税率为16%)申报为益智玩具毯(9503008900,出口退税率为16%)。另外,当事人自2018年9月11日至2021年9月10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的部分硫化橡胶软管、地毯打印机用过滤器、地毯打印机专用维修驱动板等50票货物,成交方式申报有误,将进口成交方式EXW错误报成CIF,涉及违法货值为71783.15元,涉及税款为10054.96元。综上,经计核,本案案值共计人民币 117.42 万元,漏缴税款为人民币10054.96元。
以上行为有(1)查问笔录;(2)报关单证及合同、发票、银行回单复印件;(3)进口运费明细;(4)违规案件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5)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6)商品归类回答书等主要证据为证。
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影响了海关统计以及国家税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四项之规定,合并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