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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防寒服品名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18 20:23:04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42次

      2018年12月23日,当事人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品名:女式防寒服,数量2246件,申报总价179680美元。经查验,实际货物中有152件货物为内衣、毛衣、挂坠、贴画等杂项物品。该票出口货物存在申报不实情况,涉嫌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违法行为,并造成了可能多退税款人民币190489.89元的违法后果。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5.23 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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