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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铝棒材料价格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税款征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26 20:33:16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289次

    2020年6月5日,当事人接到验估指令处置单显示,该公司2020年3月30日申报的3票,申报品名:铝棒材料,申报单价(1.1337元人民币)远低于该司同一手册号下、同年2月申报进口的另3票内销单(8.2089元人民币)。后经核查发现,由于该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致使申报单价错误。正确单价为17.3429元人民币,正确货值分别为16729.30元人民币、14642.40元人民币、111200.86元人民币。该公司在核查过程中发现,2月申报的3票铝棒材料申报单价(8.2089元人民币)远低于同一手册号下进口申报单价,经核算,正确单价应为12.9187元人民币,正确货值分别为215.95元人民币、10660.87元人民币、30188.24元人民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的违规事实。

    以上行为有海关查获说明及当事人情况说明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科处罚款人民币2.47817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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