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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出口一次性隔离衣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首都机场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4-29 21:31:59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03次

    2020年6月2日,当事人申报出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压胶型一次性隔离衣,申报税号:6210103090,数量:11000件,申报总价:110000美元。经查验,该票货物内装合格证标签印有“GB19082-2009”的执行标准,属于我国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标准,该票货物为税号6210103010项下商品,为医用防护服。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所指之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说明、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境内发货人及生产销售单位各承担50%的责任,决定对上海脉康医疗用品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7.805万元;对处以罚款人民币7.80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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