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一票,其中一项申报品名接合衬垫的申报税号84841000,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号81029900,该企业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所指之进出口货物的税号等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税款征收的违规行为。
以上行为有书证、物证、当事人说明、查问笔录、货物查验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0.15万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