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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高密度聚乙烯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东丽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5-21 23:48:44  浏览:347次

      经海关稽查审核报告认定当事人在2019年3月3日至2022年3月2日期间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高密度聚乙烯共29票申报商品编号39012000.91,申报进口关税税率3%;实际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39012000.99,进口关税税率应为6.5%。经海关计核当事人在稽查期间进口高密度聚乙烯共漏缴税款人民币331727.22元。当事人进口货物税则号列申报不实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 为。

      以上行为有涉案29票货物报关单及附随单据、当事人及相关单位情况说明、笔录材料、海关稽查审核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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