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1日至2022年6月28日期间,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共计16票含德玛莉DHW加强型修固卓颜精华液和德玛莉DHW集效赋能卓颜面膜货物,其中申报:德玛莉DHW加强型修固卓颜精华液,商品编号3304990039(监管证件代码A);德玛莉DHW集效赋能卓颜面膜,商品编号3304990049(监管证件代码A)。经查,上述精华液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3304990031(监管证件代码AF),面膜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3304990041(监管证件代码AF),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257615.44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