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于2022年6月22日向北京朝阳海关以“保税仓库货物”方式申报进口报关单项下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商品爱司盟葆韵牌丹凤牡丹花人参压片糖果),申报数量为9048瓶,申报FOB总价为48678.24美元;第二项商品爱司盟菲尔牌紫云英花粉天贝(压片糖果),申报数量为6000瓶,申报FOB总价为32280美元。上述两项商品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106909090(进口关税率12%、增值税率13%)。经查验,上述两项商品含有人参成分,实际商品编号为2106909019(进口关税率12%、增值税率13%),需提供许可证件。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2022年7月13日,当事人补办了《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物种证明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27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11月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