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数控超精密以车代替精磨车床1台,申报CIF价格478000欧元,申报商品编号8458912090,进口关税税率5%,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品。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84581100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9%,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商品。当事人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并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54957.52元,经核算违法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4222592.52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书面陈述、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9.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