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氯化铈40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846902900,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申报总价86000美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2846109090项下,属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法货物价值折合人民币427232.92元。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书面陈述、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2022年7月14日,我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津东疆关缉告字[2022]0048号《行政处罚告知单》。7月19日,当事人向我关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经复核,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