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男衬衫等至智利1票,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为男衬衫,申报商品编号6205300099,出口退税率13%,申报价格为579163.25美元;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为滑雪裤,申报商品编号6203439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价格8425.92美元。后经当事人自查发现,第一项货物实际价格应为103539.85美元,第二项货物实际价格应为10046美元,境内货源地实际应为商洛。当事人申报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上述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2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