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9日、11月29日,当事人分别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进口两票健安喜木瓜酶酵素压片糖等,其中报关单号项下除第一项外其余货物申报税则号列为21069090.90,报关单号项下货物申报税则号列均为为21069090.90,进口关税税率为22%,增值税税率为13%。经查,号报关单项下第4、7、9、17、19、21、22项及报关单下第2、4、6、16、18项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18069000.00,进口关税税率为38%,增值税税率为13%,报关单下第12、14项,报关单下第10、11、12、19项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18062000.00,关税税率为35%,增值税税率为13%。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此外,当事人自2018年10月19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还在天津口岸申报进口相同品名、税号的货物共8票,以上8票同种货物申报税则号列为21069090.09,实际均应归入税号18062000.00、18069000.00。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总共可能导致漏缴税款人民币92181.15元,并予以处罚。
上述事实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6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