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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进口旧减压调节舱等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天津新港海关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23-06-03 21:21:03  来源:海关总署网站  浏览:339次

      2021年1月2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旧减压调节舱等38项货物。其中第29项货物申报品名旧吊带申报商品编号5609000000(进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申报数量211根申报CIF价格844美元;第30项货物申报品名旧救生衣申报商品编号6307200000(进口关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13%),申报数量59件申报CIF价格354美元31项货物申报品名旧手套申报商品编号6116920000(进口关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13%),申报数量3520双申报CIF价格352美元36项货物申报品名旧安全绳申报商品编号5609000000(进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3%),申报数量144根申报CIF价格288美元。经查旧吊带、旧安全绳共计2485千克,商品编号应为6310900090(进口关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13%,监管证件代码9),属于禁止进口商品旧救生衣、旧手套共计120千克商品编号应为6309000000(进口关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13%,监管证件代码9),属于禁止进口商品。经鉴别、检验旧吊带、旧救生衣、旧安全绳属于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检验报告、鉴别报告、销毁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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