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中报进口蓄能器加压装置等一票,其中申报第1项品名为蓄能器加压装置,申报价格为人民币21425.08元,申报税则号列为84798999.90,进口关税税率为0%,增值税税率为13%。经海关查验发现第1项实货应归入税则号列84135010.90项下,进口关税税率应为6%,增值税税率为13%。与申报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465.09元。此外,自2017年6月20日至2019年6月20日两年间,除本票外,当事人还从天津海关申报进口含有蓄能器加压装置货物共计4票,所进口蓄能器加压装置与本次进口的蓄能器加压装置为同种货物,中报税则号列均为8479899990,实货均应归入税则号列84135010.90项下,涉案货物货值共计人民币205081.30元,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税款征收人民币11608,70元,一并予以处罚。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证人证言及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6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05月19日